欢迎光临
我们一直在努力

白马非马是谁提出的 提出白马非马论题的是谁

本文聊聊“杠精”祖师爷名家公孙龙的“诡辩学”和西哲的“逻辑”(logic)。

先秦“诡辩学”祖师公孙龙

公孙龙(公元前320年-公元前250年),与庄子同时代,赵国邯郸人。春秋战国名家代表人物之一,东方“诡辩学”的祖师,西汉始称“名家”。名家倡导“正名实”,“正彼此之是非,使名实相符”,是研究如何用“名”来客观描述事物本质的学问。名家善于辩论,以逻辑分析和探寻思维规律见长,故又称“辩者”。

辩者、名家公孙龙

公孙龙能言善辩,曾是赵平原君的门客,其主要著作为《公孙龙子》,其中最重要的两篇是《白马论》和《坚白论》,提出了“白马非马”和“离坚白”等论点。

1、 《坚白论》,人对石头的认识,“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,无坚也”,用眼睛看石头,不能得到“坚硬”的认识,只能有“白色”的认识,所以“无坚”之感性认知;“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,无白也”,用手抚摸石头,不能得到“白色”的认识,只能得到“坚硬”的认识,所以“无白”之感性认知。公孙龙强调人对外部事物的感觉(视觉与触觉)是各自独立和分离的,不同器官对事物的感知用“言语”描述是分离的,不是“一”。

2、 《白马论》,人对外界事物的认识既有共性也有个性。强调“白马”(个性)与“马”(共性)是不同的,所以得出“白马非马”的结论。以偏概全是常人认识的缺陷之一,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。以语言文字或者符号都不能完整命名事物的真象。“名”与“实”是有背离的,名家是研究事物描述(名)规律性的学问。

后人认为公孙龙与惠施的”合同异”说正相反,完全脱离感性认识,只强调概念的逻辑分析,具有十分浓厚的形而上学特色。但在逻辑学上,他的贡献是值得重视的。后世文人普遍把公孙龙视为“诡辩”者,杠精的鼻祖,其实是无知,丧失了中华文化抽象逻辑思维学的发展时机。是该为公孙龙子正名的时候了,常人肤浅的认知“诡辩家”,实为逻辑学的祖师,是人文哲学家。下面看看公孙龙的“白马非马”到底是诡辩还是逻辑。

公孙龙的逻辑学

一、公孙龙用逻辑学的演绎法,推论“白马≠马”

原文:(客)曰:“白马非马,可乎?”(主)曰:“可。”(客)曰:“何哉?”(主)曰:“马者,所以命形也。白者,所以命色也。命色者,非命形也,故曰白马非马。

用“马”来命名马的形状,用“白”来命名马的颜色,用颜色和形状命名的“白马”不等同于只有形状命名的“马”。如果用严谨的逻辑思维来描述“白马”和“马”,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白马≠马。

对于缺乏逻辑思维的常人来说,其习惯性的思维“白马是马”,所以大多数缺乏理性思维的文人给公孙龙扣了顶“诡辩者”帽子。

用现代逻辑学的符号描述,看看公孙龙是如何用演绎法来推论的:

因为:白=颜色,马=形状

所以:白AND马≠马

公孙龙在讲逻辑学的演绎推理,这可不是什么“诡辩”啊。

“白马非马”即“白AND马≠马”

二、公孙龙用反证法,推论“白马≠马”

原文:(客)曰:“有白马,不可谓无马也。不可谓无马者,非马也?有白马为有马,白之非马,何也?”(主)曰:“求马,黄、黑马皆可致。求白马,黄、黑马不可致。

使白马乃马也,是所求一也,所求一者,白者不异马也。所求不异,如黄、黑马有可有不可,何也?可与不可其相非明。故黄、黑马一也,而可以应有马,而不可以应有白马,是白马之非马审矣。”

看看公孙龙如何应用逻辑学的反证法来推论的,设马为a,白马为b,黄黑马为c,客认为a=b,主则认为a≠b,主引入第三者c来反证,推导如下:

求“a”马,则“c”黄黑马都可以符合要求,所以a=c

求“b”白马,则“c”黄黑马不符合要求,所以b≠c

由于a=c,而b≠c,所以推论:a≠b

公孙龙原来是在给我们讲逻辑学中的“反证法”,可以用反证法来证明“白马非马”

三、公孙龙用集合论,推论“白马≠马”

原文:“马固有色,故有白马。使马无色,有马如已耳,安取白马?故白者非马也。白马者,马与白也;马与白马也,故曰:白马非马也”。

“马”集合包含各色的马,其中有“白马”子集。假如定义的马没有颜色,只有马的形状,如何分别“白马”?所以“白”所指不是“马”。用现代数学的集合论,看看公孙龙是如何推论的:

1、白马=马AND白,“白马者,马与白也”,白马既有马形属性,又有白色属性。

2、白马∈马,白马子集属于马集合;

3、白马=马∧白马,即“马与白马也”,白马是马集合和白马子集的交集。

所以结论是:白马≠马

2500年前的公孙龙子,接连用“演绎法”、“反证法”或“归纳法”,三个现代逻辑学方法和数学集合理论,推论出“白马非马”的结论,是人类逻辑学的鼻祖。由于缺乏符号学定义,用言语文字描述的数理逻辑概念,的确让后人难以理解,今人如果不懂逻辑学和集合概念,也是看不懂的。

赞(0)
未经允许不得转载:bek58 » 白马非马是谁提出的 提出白马非马论题的是谁
分享到: 更多 (0)